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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1 22:07:16
天津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分类:政策法规 作者: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2-02-11 22:03
【概要描述】防范化解核与辐射安全风险,进一步提升有效应对能力,及时妥善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故,最大程度减少核与辐射事故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
天津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防范化解核与辐射安全风险,进一步提升有效应对能力,及时妥善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故,最大程度减少核与辐射事故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核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生态环境部相关应急预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发生或者在本市辖区外发生、可能对本市造成环境和公众健康影响的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1.4 事故级别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本市核与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重大核与辐射事故、较大核与辐射事故和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未列入下列情形的事故级别参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1.4.1 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为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1.4.2 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为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1.4.3 较大核与辐射事故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为较大核与辐射事故。
1.4.4 一般核与辐射事故
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为一般核与辐射事故。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决策,军地协同、常备不懈。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市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总协调人)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为: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海洋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国资委、市人防办、市通信管理局、市气象局、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天津海关、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总队。
2.2 工作机构
2.2.1 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核与辐射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2.2.2 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三级)以上核与辐射事故,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和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
发生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四级),由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3 专家机构
市核与辐射事故专家组由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建,由核安全、辐射防护、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放射医学、气象、电力工程、网络舆情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在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按照市辐射应急指挥部部署,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有关工作,提供必要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2.4 指挥机构和工作机构职责
2.4.1 市辐射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建立核与辐射安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涉核与辐射安全工作;根据事态发展启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指挥相关力量应对处置核与辐射事故;组织召开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联席会议;督促、检查、指导全市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决定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4.2 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关于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的部署要求,负责核与辐射应急日常管理工作;为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启动和终止核与辐射事故预案应急响应、组织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提出对策建议;承担市辐射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4.3 现场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关于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应急状态下,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2.5 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对本市和涉及本市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舆论引导。
(2)市委网信办: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和舆情分析、引导工作。
(3)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处置核与辐射事故相关的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和年度计划草案拟订等工作。
(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生产、储备和调运;组织协调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电力运行保障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的交通保障,负责对丢失和被盗的放射源进行追缴;负责维护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现场秩序,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保护人员、救灾物资安全,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维持疏导交通和制定道路管制方案。
(6)市财政局: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资金的支持保障;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抢险救灾资金和灾民生产、生活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资金的分配、拨付、管理和监督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向中央财政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7)市规划资源局(市海洋局):负责组织对管辖海域因核污染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进行监测,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8)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开展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对放射源事故造成的放射性污染进行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负责对较大以上核与辐射事故的响应和监测;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传达市辐射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和要求;承担市辐射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9)市城市管理委: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城市燃气、供热行业应急管理,保障供热、供气等设施的正常运行。
(10)市水务局:负责保障城市供水、排水等水务设施正常运行,负责协调对可能受到核与辐射污染的水体进行检测。
(11)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受污染的耕地进行修复。
(12)市商务局: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会同市农业农村委做好蔬菜供应,做好市场调控。
(13)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受到核辐射、核污染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负责对公众受到的核与辐射污染所致剂量进行检测和调查;负责对应急现场人员进行内、外照射检测;负责灾后卫生防疫,防止重大疫情的传播及蔓延。
(14)市应急局:负责组织指导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情况的汇总、上报,组织协调其基本生活保障。
(15)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加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市场物价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16)市国资委: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生产、调度工作。
(17)市人防办:负责组织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人防应急响应,按照要求及时发布警报信号;组织相关单位维护、开启和封闭人防工程,提供必要的公用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场所;参加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
(18)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组织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本市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制定和启动相关预案。
(19)市气象局:负责开展实时气象监控,及时向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提供核与辐射扩散的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报,为核与辐射应急处置提供气象技术支持。
(20)市道路运输局:负责做好道路应急运力保障工作。
(21)市港航局:负责组织实施事故附近本市内河通航水域交通管制。
(22)天津海关:负责对进出境人员、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快件、邮件、行李物品开展核与辐射监测。
(23)天津警备区:负责协调调用军队专业力量,协助对核与辐射事故现场进行处置。
(24)武警天津总队:负责组织对核与辐射事故外围警戒封控;协助有关单位对事发地周边环境进行洗消;组织开展核与辐射泄漏区外围警戒、物资抢运、周边秩序维护等任务。
2.6 区人民政府职责
负责制定区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协助开展较大以上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发布相应事故应急响应命令,做好应急响应后勤保障工作。
3 预警与预防
3.1 监测预报
3.1.1 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做好空气、水、沉降物、土壤的监测及核与辐射事故的预警工作,对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污染范围进行分析研判。
3.1.2 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测、监管。对核与辐射事故可能引发的、涉及敏感地区的以及衍生、次生的社会事件预测和控制,并及时向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
3.1.3 加强与周边省市信息共享,提高核与辐射事故监测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2 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 预警级别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核与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相关涉核与辐射监测信息,对核与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危害公众健康的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红色、橙色和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发布。蓝色预警由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并报市辐射应急指挥部。
3.2.3 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适时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负责对红色、橙色和黄色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对蓝色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向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报告,或向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宣传等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类型,事发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伤亡情况,造成危害程度及危险隐患,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
4.1.2 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在接到核与辐射事故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对发生的重大核与辐射事故,在接报后30分钟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电话报告,在1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书面报告;对发生的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或特殊情况,须立即报告。
4.1.3 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与本市有关部门以及周边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及时通报信息,实时共享。
4.2 先期处置
4.2.1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方案,及时采取措施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并迅速报告事态发展趋势与处置情况。
4.2.2 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根据职责启动相关应急处置预案,控制事态发展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4.2.3 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和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措施,对核与辐射事故实施先期处置,掌控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现场动态信息。当事故发展态势或次生事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提高响应等级的建议。
4.3 分级响应
本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个级别: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为一级响应,重大核与辐射事故为二级响应,较大及跨区一般核与辐射事故为三级响应,一般核与辐射事故为四级响应。
4.3.1 一级、二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核与辐射事故时,市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调动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及时赶到事发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全力以赴,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家有关部门给予支援。
4.3.2 三级响应
发生较大及跨区一般核与辐射事故时,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指挥、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4.3.3 四级响应
发生一般核与辐射事故时,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调查和评估。必要时,请求市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4.3.4 响应等级调整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在专家组指导下,适时提高响应等级,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当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响应等级视情相应提高。
4.4 外省市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影响本市的响应
外省市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可能影响本市的,市有关部门要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密切监控本市环境受污染情况,组织专家组分析、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必要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等级响应和相关应急处置建议。
根据事态发展,对事发省市进入本市辖区内的人员、车辆、船只、食品等密切监控,必要时开展监测工作。
周边核设施发生核事故可能影响本市或发生其他涉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4.5 人员防护
4.5.1 市卫生健康部门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提出相关技术标准,做好个人剂量监测,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应急人员所受的外照射和内照射剂量。
4.5.2 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并危及公众安全时,市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做好公众安全防护,必要时采取隐蔽和撤离等措施,确保核与辐射事故对公众的影响程度降到最低。
4.6 应急终止
4.6.1 一级、二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故危害已得到控制后宣布。
4.6.2 三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决定并宣布。
4.6.3 四级应急响应终止,由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宣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消除事故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5.2 调查评估
一级应急响应结束后,配合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相关部委做好调查评估工作。二级、三级应急响应结束后,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辐射事故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提交调查评估报告。四级应急响应结束后,由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辐射事故进行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
5.3 信息发布
5.3.1 市政府新闻办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5.3.2 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型和影响程度,组织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公告,按照程序向社会发布。
6 应急保障
有关单位应建立相应应急队伍,接受市辐射应急指挥部指挥,并按照职责承担应急保障任务。
6.1 通信保障
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负责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6.2 监测与救援保障
6.2.1 市辐射应急指挥部组织成立核与辐射专业应急救援队,作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的基本力量。救援队由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和武警部队等组成,主要负责本市辖区内核与辐射事故的环境监测和应急救援等工作。
6.2.2 强化现有的核与辐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积极采取措施将核与辐射相关工作人员纳入现有的应急救援体系。
6.2.3 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及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作用,必要时参与、协助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6.3 交通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市公安局及时对周边路段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6.4 医疗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市卫生健康委要迅速组织医疗人员对伤员(须洗消的先经专业部门进行洗消处理)进行现场救治;根据伤情,尽快转送至相关专科医院进行救治。
6.5 治安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市公安局组织警力实施现场治安警戒;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配合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6.6 物资保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和相关区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和职责,组织协调相关领域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满足事故处置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6.7 经费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承担。
本预案是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的主要依据。随着相关法律法规日臻完善、部门职责调整变化以及应急管理工作中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出修订完善本预案的建议。
各区人民政府依照本预案,制定本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向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成员单位依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抄送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7.2 宣传教育
市和区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指导全社会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防护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多种媒介广泛宣传核与辐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防护常识和技能,不断提高公众对核与辐射事故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核与辐射事故的发生。
7.3 应急培训
市和区人民政府要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为根本,以提高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为目标,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安全防护培训,提升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一旦发生核与辐射事故,能够有序开展应对工作。
7.4 应急演练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并按有关规定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5 监督检查
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核与辐射应急工作部署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协调、指导成员单位开展应急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
7.6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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