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银星(600753):证券简称自3月20日起变更为"庚星股份"
证券时报e公司讯,东方银星(600753)3月14日晚间公告,公司证券简称自2023年3月20日由"东方银星"变更为"庚星股份",公司证券代码保持不变。
煤炭贸易商东方银星(600753)再谋转型。2月7日,东方银星发布公告称,拟以新能源、储能、绿色储碳等“双碳”产业作为未来战略发展总体方向,并以新能源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投建运营、智慧充电平台开发等作为战略转型先期切入领域。不过,目前公司新业务还处于筹备阶段,未实际投入运营,公司此次转型能否顺利推进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值得一提的是,东方银星转型历史丰富,在本次转型前,公司曾在2021年宣布布局半导体业务,向MEMS产业转型,不过一直未有实质性进展,这也使投资者质疑公司是真转型还是“蹭热点”。
定位“双碳”服务运营商
2月7日,煤炭贸易商东方银星发布公告称,公司定位“双碳”服务运营商,拟以新能源、储能、绿色储碳等“双碳”产业作为未来战略发展总体方向。
据了解,东方银星主营业务为以煤炭(含焦炭)等为主的大宗商品供应链管理业务。东方银星表示,大宗商品供应链管理业务毛利率、盈利水平总体不高。公司将根据新业务运营情况,逐步收缩煤炭(含焦炭)等大宗商品供应链管理业务规模,现有供应链业务主体增加经营范围从事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业务或视具体情况予以注销。
值得一提的是,为适应公司战略及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东方银星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营业范围,其中拟变更公司全称为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拟变更为庚星股份(尚需提交上交所核准),经营范围增加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充电控制设备租赁等。
针对公司相关问题,北京商报记者致电东方银星董秘办公室进行采访,并将采访提纲发送至公司邮箱,不过截至记者发稿,未收到对方回复。
从新能源汽车充电领域切入
东方银星本次转型,拟先从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切入。
东方银星表示,公司拟以新能源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投建运营、智慧充电平台开发、提供综合能源服务示范站代建、运维解决方案作为战略转型先期切入领域。并逐步规划发展光伏+储能的绿色用能解决方案提供及储碳、碳汇交易等业务方向。
在业内人士看来,东方银星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切入,可能是受到了相关政策的激励。据了解,近日,工信部等八部门印发通知,提出新增公共充电桩(标准桩)与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标准车)比例力争达到1:1。
深度科技研究院院长张孝荣表示,该通知的出台,极大扩展了充电桩市场空间,给充电桩行业带来了新的发展动力。
东方银星表示,截至目前,公司已设立上海庚星能源有限公司等3家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新能源电动汽车公用充换电业务。
转型并非易事,东方银星是否具备相应的人才、技术资源?东方银星对此表示,目前公司积极筹备新业务开展各项工作,但因新业务相关人员、技术、设备和场站资源需逐步积累和完善,尚处于团队打造和业务拓展的前期阶段,未开展实际投建与运营,对公司未来收入、业绩的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此外,东方银星还表示,新能源产业链受宏观经济、行业环境、市场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公司在该产业的布局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智通财经APP讯,东方银星(600753.SH)发布公告,公司拟向新能源产业转型,先期切入新能源电动汽车公用充换电业务领域。近年来,随着新能源电动汽车的快速发展,充电桩行业配套建设的需求大幅增加。公司确定发展方向和切入领域后,将快速启动新业务开展,组织投拓团队进入各商用地产及居民住宅市场,锁定优势场地资源,加快推进充电桩/场站项目建设及运营。
基于以上战略发展及业务需要,该公司拟与控股股东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庚集团”)就其自有或管理物业,包括车位、停车场、商用铺面等相关租赁事项签署《商用物业租赁框架协议》。
司大事记:东方银星(600753)关于签署《新能源汽车充换电业务合作开发框架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53 证券简称:东方银星 编号:2023-017
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新能源汽车充换电业务合作开发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与锦江国际酒店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酒管”)、深圳锦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锦江”)签署《新能源汽车充换电业务合作开发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开发协议》”)。本次签署的《合作开发协议》属于协议各方为开展后续合作所达成的合作原则,最终是否达成合作及后续进展尚存在不确定性,若各方达成合作,则协议有关条款的落实需以后续签署的相关正式合同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签署的《合作开发协议》系各方就新能源汽车公用充换电设备安装、
运营、管理及租车服务等事宜在锦江酒管、深圳锦江旗下营运和管理的酒店的地上、地下车位开展全方位合作达成的一致意向。如本协议能顺利实施和推进,将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切入充电桩等新能源领域,加速推动公司战略转型,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经营目标,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及全体股东利益。目前各方对于具体合作场地、合作方式等细节尚未最终确定,暂时无法预计该协议对公司
2023
年度经营业绩及未来年度经营业绩所产生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协议为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的框架性约定,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根据项目的具体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签署《合作开发协议》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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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框架协议签署的基本情况
(一)协议签署的基本情况
2023
年 3 月 3
日,公司分别与锦江酒管、深圳锦江签署《新能源汽车充换电业务合作开发框架协议》,各方本着诚挚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订立该协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本次公司与锦江酒管、深圳锦江签署《合作开发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1、锦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22208739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489 号 1213 室
(4)法定代表人:赵雁飞
(5)注册资本:20,000 万元人民币
(6)成立日期:1992 年 12 月 1
日
(7)经营范围:饭店管理,办公楼、公寓、商住等公共、民用、商用物业管理及培训、咨询,旅馆设备用品,旅游纪念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股东及持股:上海锦江资本有限公司(100%持股)(9)关联关系: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
2、深圳锦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DBUCOK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3)营业场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
3331 号中建科工大厦 30 层
(4)负责人:张晓强
(5)注册资本:-
(6)成立日期:2020 年 9 月 21
日
(7)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酒店管理,物业管理,信息咨询;装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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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室内外装饰设计;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会务服务。
(8)股东及持股: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深圳锦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
(9)关联关系: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
二、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锦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锦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
乙方: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发挥自身优势,经多次协商探讨,本着诚挚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相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一)合作内容
甲、乙双方同意就新能源汽车公用充换电设备安装、运营、管理及租车服务等事宜在甲方旗下营运和管理的酒店的地下车位和地上车位场地开展全方位合作,乙方负责对甲方旗下营运和管理酒店的场地踏勘和规划,对可安装充换电设备、储能设施及租车服务的场地,由乙方负责对充换电的设备设施进行投资和管理运营,同时双方协商同意在不违反本协议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由合作场地所在地的甲方地方公司或由甲方指定子公司与乙方另行签订具体的合作合同或场地租赁合同。具体合作方式如下:
1.甲方自有场地,甲方向乙方出租地上地下停车场地,以及充电设备及配套设施的安装场地和部分的变电柜接口和安装位置,如电容量需要扩充增容由乙方自行申请手续办理,但甲方需给予必要的配合与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出具各项标的物产权合规及租赁证明)。甲方旗下管理酒店和加盟酒店的场地,由甲方协助乙方与第三方洽谈,授予乙方运营、管理充电设备所需要的场地使用权、改建权等权利。甲方计划新增充电车位或已有充电车位退租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租赁权。
2.
乙方在所承租的场地做好前期规划方案,负责申请申报办理相关场地充电设备安装的审批手续,并全权负责投资建设的充换电及储能设备设施及配套的维护、运营、安全管理,乙方客户信息管理和微网运营服务。充换电站报批、报建过程中需甲方提供相关资料的,甲方应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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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电费和场地租赁费用或服务费分成。场地租金或服务费分成原则上不低于甲方旗下营运和管理酒店的现有车位产生的租赁收益或其他类型合作收益。
4.双方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共同推进以上相关合作。
(二)合作期限
甲、乙双方的合作期限为
15 年,自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算,期满后在同等的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与甲方续签合同年限 5
年,各场地起租日和场地租金、服务费分成计取从生产运营日起算,具体时间以合作场地所在地的甲方地方公司或由甲方指定子公司与乙方另行签订的合作合同或场地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三)附则
本协议一式肆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合作开发协议》的签署,将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切入充电桩等新能源领域,加速推动公司战略转型,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经营目标,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合作事项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日常生产经营需要,是完善公司积极探索和培育新的产业和利润增长点、努力推动公司战略转型的重要举措。
四、风险提示
本次签署的《合作开发协议》属于协议各方为开展后续合作所达成的合作原则,最终是否达成合作及后续进展尚存在不确定性,若各方达成合作,则协议有关条款的落实需以后续签署的相关正式合同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目前各方对于具体合作场地、合作方式等细节尚未最终确定,暂时无法预计该协议对公司2023年度经营业绩及未来年度经营业绩所产生的影响。
本框架协议为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的框架性约定,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根据项目的具体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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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备查文件
《新能源汽车充换电业务合作开发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