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农村宅基地,北京发文!
证券时报
近日,北京发布了《北京市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全面启动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全面查清现状宅基地底数,依法依规开展不动产登记,基本实现“应登尽登”、颁证到户,显化农民土地和房屋财产权利。
对于出台指导意见的原因,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表示,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北京市历史上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基础薄弱,普遍缺少权源材料,用地主体情况复杂。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规范和指导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和市农业农村局结合实际起草了指导意见。
明确确权登记四个环节
根据指导意见,宅基地确权登记程序包括发布通告、地籍调查、村乡两级确认、不动产登记等四个环节。
其中,对于没有土地权属来源的宅基地,在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后,经村级确认、公示和乡镇审核后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明确了村级公示的内容和时间,以及乡镇要对没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和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材料的出具意见。
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表示,考虑北京市宅基地情况复杂、历史上确权登记基础差,权利人和用地情况较占地时已发生较大变化,为保证确权登记结果的准确,除上述需完善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外,要求村乡两级对已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情况一并进行核实确认。
根据指导意见,不动产权证书要颁证到户,对于按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则上向每户核发一本证书。
化解管理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据了解,指导意见的核心部分是妥善处理疑难问题,为化解宅基地管理和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明确了指导性政策。
其中,明确“户”的认定原则。各区对“户”的认定有规定的,按各区规定办理。各区未作规定的,原则上应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同时应当符合当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根据户籍登记信息无法认定的,可参考当地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中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情况,结合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认定。
指导意见还明确了依法可以确定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4种情形,包括因易地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印发前城镇居民在农村合法取得宅基地的,以及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城落户的。
对于“一户多宅”问题,指导意见明确了原则上应“一户一宅”,但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存在“一户多宅”和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两种情形可以进行确权。
对于宅基地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登记问题,指导意见规定了应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对于符合分割宅基地条件的可以分户办理。
对于宅基地超面积问题,指导意见分阶段分情况确定了宅基地面积认定标准。基本原则为对于经批准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在充分考虑北京市宅基地管理政策历史沿革以及社会公平性的情况下,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兼顾公平”的原则,对于 1982 年以后划定的宅基地,按每户最高不超过 0.3 亩确定宅基地面积认定标准;对于 1982 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面积认定标准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