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观点:
一、主要分享内容
1、能源双控制度方案是国家推进能源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的一个历史悠久的政策。由于能源双控政策稳效推进,在过去15年在没有“双碳目标”也使国家能源消费总量没有过度增长,保障国家产业结构没有粗犷式发展,同时在过去15年单位GDP碳排放下降了48%。能耗双控政策是比新能源发展覆盖面更广的政策,即包括能源的供给也包括整个产业结构调整的消费。该政策的完善目前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还存在能源消费总量的管理缺乏弹性,面临能耗双控差别化管理的措施偏少等问题。
2、从发展过程看,能耗双控政策不是第一次纳入政策范围,该政策即横跨节能也包括新能源的整体发展。对于政策的理解首先要回顾两项政策历史,其中息息相关的有激励性指标和最低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
1)2016年“十三五”期间可再生能源与能耗总量和能耗强度指标考核已经建立联系。2016年12月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即国发2016年74号文对于新能源抵扣有明确的说法,其中指出对于超出规划部分的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的考核。国家对于双控考核总要集中在省级区域层面,即“十三五”各省可再生能源规划当中如果实际完成量超出确定目标,那么对于超出规划部分的可再生能源消费量是不纳入能源能耗总量和强度目标考核。其中具体描述在文中第二大部分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当中的第五点《推动能源结构优化》中“要因地制宜的发展海岛太阳能,海上风能,潮汐能波浪能得可再生能源,安全发展核电,有序发展水电天然气,协调推进风电开发,推动太阳能大规模发展和多元化利用,增加清洁低碳电力供应,对超出规划部分不纳入能耗总量和强度目标考核。
2)2019年5月10日颁布的807文《关于建立建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性机制》,其中首次提出超出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部分的消纳量折算的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该区域能耗双控考核。抵扣方式在2016年提出了规划,在2019年建立了权重机制之后规定超出激励指标才不纳入双控考核指标,且不纳入部分有前提条件即文件第12条提出“超额完成消纳量,不计入十三五能耗考核。在确保完成全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条件下,对于实际完成消纳量超过本区域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的省级行政区域,超出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的消纳量折算的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该方案有前提条件即不能影响国家总量制定的目标而且超出激励性的部分不纳入。
从企业方面来看,所在省的消纳实施方案中规定了企业需要完成的消纳量,在2019年的规定中企业超出最低指标的部分不计入企业层面上的能耗控制。省级层面对于企业超额部分进行积分抵扣。最新政策在2019年的规定中更进一步,在超出激励作为前提条件以后,最低指标以上部分全部不纳入。文件在“增强能源消费总量弹性管理“中提出鼓励地方增加可再生能源消费。
3、指标的设定在今年5月份下达的《关于印发各省级行政区域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和有关事项的通知》,下达通知中已经做出了创新机制的三方面:1)增设年度转移的考核规则,2)增加省间置换的实现方式,3)明确超额激励的奖惩机制。以前的可再生能源政策体系都是在供给侧做方案,进入到无补贴时代,要从消费侧引领新能源的发展。现在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跟双控考核机制挂钩。超额激励部分在省级层面不纳入在企业层面也不纳入,这项政策对政府的政绩考核有激励,对企业摆脱自身能源消费的约束也有激励作用,鼓励各个区域和用能企业通过增加可再生能源消纳量来确保区域经济和企业自身发展用能空间。实现双碳目标的核心任务之一是实现能源结构转型提升能源效率。双控行动是推进能源革命的重要手段,在碳达峰之前,控制高耗能行业发展以及能源消费的过快增长是实现碳达峰最为核心的手段。双控政策的提出将可再生能源消纳跟区域经济间接的直接关联,保障了新能源消纳的奖惩力度,很大程度上激发了地方政府、企业和市场主体使用新能源的积极性。解决了绿电交易问题,鼓励各方使用新能源,进一步提升了可再生能源消纳量。
4、双控政策的主要事项:
1)能耗双控既控总量也控强度,新能源只能支持在高附加值行业,单位GDP能耗水平要低于本地平均水平不能恶化。
2)今年5月份下达的指标是国家对省级层面下达的指标,对于市场主体来说其所承担的激励性指标由省级层面下达,决定权在省里,每个省都可以规定当地的激励性指标该如何去实施。
3)从2017年开始就有监控评估各省可再生能源消费利用水平,2019-2021年这三年的指标下达都考虑了各省实际建设条件和电网配套设施条件,在最低指标基础上进行一定上浮划出了激励性指标。今年的指标下达大原则方面没有变化,要保证每年提升1.25%的非水可再生能源消纳占比,确保碳达峰所确定的能源转型目标。
二、问答环节
1、按照以往经历来看激励性指标和最低指标差别有多大是什么关系?
激励指标是非水可再生能源是最低指标的1.1倍,上浮10%。总量指标是上浮10%之后加上原来水电消纳的部分,总量指标的最低指标和激励指标的差额与非水可再生能源是一样的。
2、目前激励对象明确,短期长期机制的结合和应对措施?
由于国家双控政策所导致的新能源上游行业的共同偏紧,甚至是阻碍的新能源产业的发展的这种现象是不会存在的,只是有个别现象。十四五期间,各地方并不是能源消费下降,仍然有一定的能源消费增长空间。2020年一次能源消费量只有49.8亿吨标准煤,2025年预计在55亿吨标准煤左右。在传统行业中释放存量空间,空间的如何分配是需要解决的短期问题。
3、光伏制造业是否是在高附加值行业范围内?
我们在双控的总量上有政策优势,但是在强度方面即便使用了绿色能源、清洁能源、无碳能源还是要求强度达标。就目前来看,哪些项目是高附加值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判断。
4、企业是否可以通过定点购买绿电的方式来解决产量被强制砍掉的问题?
有可能,但我并不认为通过限制产能和产量来完成强度目标的方式是正确的。并不是电解铝的效益好、生产量多就对于本地的强度贡献大,我们要以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态度来推进碳达峰。
5、企业可以从全国绿电发电单位购买绿电还是要遵从于省内的规划?
从国委批复的绿电交易实施方案中可以得知,如果想在省内购买可以在省级电力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如果想跨省买可以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或自己所在区域的网省公司代买,可以向用户直接买,也可以向电网企业购买保障性收购政策以内的电量。
6、企业购买绿电是否要在省行政府的管理下进行?
在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中存在完成量交易,完成量交易是为了满足市场化来履行消纳责任权重的一种方式,如果企业大量出省交易可能会降低本省区域内的指标,省内可以规定先进行省内交易然后再组织进行外省交易。但是对于绿色电力交易,省内并不会进行约束。
7、煤电在新能源发展中的角色?
新能源的发展离不开整个电力系统,煤电仍占整个电力装机的60%,接近70%多。对于煤电价格上涨,要放到整个宏观经济去考虑。双控是导致煤电行业亏损的原因之一,但要解决煤电企业的困境需要建立煤炭价格机制。在新能源发展过程中煤电的角色非常重要,中国未来可能有12-13亿千瓦的火电或是煤电机组,煤电是中国新能源电力和系统灵活性最重要的来源。煤电不单要存活下去,而且要活的更好,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结论。
8、在大框架下煤电除了降低煤炭价格是否没有其他方法?
我认为这是不正确的,当下的供需平衡跟疫情下的特殊阶段有很大关系,如果没有疫情,我们提出了正常的碳达峰目标,也就是碳中和,那样就不会导致煤电现在的情况。所以把双控和煤电目前的情况挂钩是不合适的。
9、最新政策是否可以理解为对可持续发展能源的持续发展来完善过去对高耗能产业一刀切方式的政策?
我并不同意把问题都归结于双碳目标的实现,能源双控的政策已实施了十几年,十三五以来,各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能耗双控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这个政策的正面的意义是极大的。在从上而下执行的过程中存在一些跑偏的情况是无法避免的,今天这个政策的出台更完善了能源双控制度的方案,这仅是整个能源体制改革当中的一环,我们的最终目标其实是围绕着双创去做。
10、关于可再生能源方面,尤其是碳中和相关的相对模糊的政策?
对于碳达峰要推迟1+N的政策体系,其中的“1”是指怎样实施碳达峰的意见,“N”包括我们2030年前碳达峰实施方案以及在实施过程中的能源、产业、科技、金融的落实。“1+N”非常形象的描述了中国应该怎样实施碳达峰,每个省都要编制自己的实施方案,所有八大高耗能行业都要编制这样的实施方案。
11、如何不通过限产或停产的方式来让高耗能企业实现今年单位GDP目标下降3%?
各省的层面不一样,面临的困难也不一样,这个不能一概而论。从避免能源消费锁定方面来说,遏制两高项目的盲目增长是当下的重要问题。如果是按照个体优化,那全局一定不是优化的,而且可能会面临行业更大的风险和威胁,宏观调控是必要的。下半年各省怎样去完成目标是国家给各省出的命题作文,各个省的管理水平有高有低,给出来的答卷也一定不同,但这也是逐步完善管理方法方式的过程。
12、新能源消纳应该会有限支持能耗较低的产业,对能耗较高的企业通过自建电站发电的可行性如何?这块商业模型是否可行?
对于高耗能企业建设类似分布式光伏的情况看,在很多地方已经成为了必选项。高耗能行业配置分布式光伏作为一个中期激励、促进工商业光伏的重要手段,这个在当前情况下是算的过账的。
13、如何看待高耗能行业使用绿电?
对于高耗能行业(电解铝、水泥等),不一定所有的能源都需要采用新能源,只要能够促进新能源的发展即可。此外,即便向电网购电其中也有一部分绿电。
14、绿电本身具有一定波动,企业在参加绿电交易的过程中用电负荷会有偏差这种情况如何解决?
绿电并不是单一的供电,绿色电力是建立在中长期电力交易市场中新的交易品种。在当前电力交易机制下,更多的是价格交易机制。因此,即便负荷有偏差也有较大的意义。
15、绿电的后续价格如何展望?如何看待电价上涨的情况?
绿电的交易对象可能是发电企业,也可能是电网企业购买;此外在购买方式方面,购买方可能比较充沛而供给方面可能低一些,中西部地区则供给方会多一些,所以绿电交易的地点也会有较大的误差。从电网企业购买角度看,相比燃煤标杆电价可能会有一定的溢价,从现在情况看合理的溢价在几分钱,这个也为清洁能源转型方面能起到积极的作用。总体来看,全社会上网电价的确是需要提升的。对于开发企业来说,未来收益预期的边界是可以改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