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发布关于提前实施“国四”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的通告
自2022年5月1日起,在本市销售的560kW以下(含560kW)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须满足《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标准》要求。其中,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是指《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标准》规定的非道路用柴油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和在道路上用于载人(货)的车辆装用的第二台柴油机。届时,在本市办理申报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标准》要求。
自2022年8月1日起,在本市生产和进口的560kW以下(含560kW)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须满足《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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