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执行受理的基本情况
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中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对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松信托”)就《裁决书》(案号:(2022)洪仲案裁字第 0231 号)裁决事项进行强制执行。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3 日收到南昌中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赣 01 执 691 号),南昌中院认为公司申请执行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立案执行。
二、本次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执行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执行依据
公司与雪松信托之间的业绩承诺补偿一事已经南昌仲裁委员会仲裁,公司于2024 年 7 月 18 日收到《裁决书》(案号:(2022)洪仲案裁字第 0231 号),裁决雪松信托履行相应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9 日披露的《关于重大仲裁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
上述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被执行人雪松信托未在《裁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相应义务。
(三)申请事项
1.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南昌仲裁委员会(2022)洪仲案裁字第 0231号裁决书,由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向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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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690,644,029.61 元,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向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南昌仲裁委员会(2022)洪仲案裁字第 0231号裁决书,划转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名下 311,734,019 股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至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由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向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金;3.本案执行费用由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历年来未单独披露的未审结及历年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其他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执行事项已取得《受理案件通知书》,但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执行事项的后续进展及结果,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五、其他应注意事项
1.根据公司前期相关决议,公司在取得上述相应股份后将注销该等股份。雪松信托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其所持公司股份被注销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若雪松信托所持公司股份注销完成,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公司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将随总股本减少而被动增加,公司将根据相关股东权益变动情况,督促其严格按照规则要求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已对本案所涉财产采取相关保全措施,但雪松信托所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已于 2019 年 12 月进行质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2024年 6 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股份被司法保全冻结及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2)《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股份被冻结续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以及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披露的《股东股份质押公告》(公告编号:2019-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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