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发行上市全链条监管”是中国证监会下半年工作的重要内容。有迹象表明,有关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监管政策持续深化,剑指三大关键领域,发力改善A股IPO市场生态。
作为IPO活动的第一主体,发行人一直是IPO监管的重点。中国证监会近日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尽管已于2022年9月撤回上市申请,但因彼时的发行申报材料存在虚假记载,华道生物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仍被证监会处以1150万元(人民币,下同)的罚款。
对此,中国证监会表示,坚持“申报即担责”,严惩欺诈发行,坚决阻断发行上市“带病闯关”。对于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发行人,即使撤回发行上市申请,仍坚持一查到底。
事实上,华道生物并非孤例。今年2月,证监会对思尔芯欺诈发行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该案系新证券法实施以来,发行人在提交申报材料后、未获注册前,证监会查办的首例欺诈发行案件。7月,同样是在撤回IPO申请后,恒达智控则因研发人员薪酬归集方面存在问题,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处以监管警示。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资本市场研究院联席院长赵锡军在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表示,监管层的上述处罚,不仅仅是对个别违规企业的惩处,更是给所有拟IPO企业敲响警钟。今年以来,监管层多次强调坚持“申报即担责”,严惩欺诈发行,未来IPO撤单后被追查或渐成常态。发行人不应有侥幸心理,而应秉持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努力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除了发行人,券商等中介机构在推动公司上市和融资的过程中,发挥了‘看门人’的重要作用。”赵锡军说,但部分中介机构在为公司IPO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收费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结果挂钩的行为,诱发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问题,必须予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