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和大家聊一下st中嘉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该事项由被申请人向四中院提出在(2023)京仲案字第07433号仲裁案中“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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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来讲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比如类似“双方有纠纷需在某地仲裁委仲裁”的条款、或者签署有仲裁协议,可仲裁。按照公告内容,双方是签署了仲裁协议,因此,纠纷走走的仲裁。
被申请方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如无效,那么该纠纷也可以走诉讼程序。有异议的一方要求法院裁定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此时,仲裁程序应当中止。现裁定有效,那么仲裁应当继续进行。因此,这个公告顶多算个中性,可能连中性都算不上,毕竟仲裁还得继续。
在不考虑07433号仲裁案影响情况下。
23年10月11日,北京仲裁委员对(2021)京仲案字第2639号仲裁案出具了(2023)京仲裁字第2564号《裁决书》。中嘉不予认可,并申请撤销该裁决。23年12月22日已受理。理论上,无论裁决结果如何,只要认可就可达到摘帽条件。现在连裁决都不认可,尚在申请撤销过程中,试问会计师事务所是否会出具标准审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