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ST大通(sz000038)S
基本情况:
公司亮点:主要从事供应链管理和新媒体传媒运营、广告发布
主营业务:生物科技板块、大健康板块、供应链服务及民间资本管理业务
题材概念:抖音概念,文化传媒,人工智能,工业大麻,区块链,化妆护肤品,广告营销
总市值:25亿,总股本: 5.23亿股,流通A股:2.51亿股,股价:4.89元,每股净资产:4.44元 ,营业总收入: 9.75亿元 同比下降29.06%,净利润: 0.79亿元 同比增长187.33%(数据日期2022.8.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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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22 年 8 月 25 日
处罚结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责令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 款;
二,对夏东明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德罚款;
三、对黄卫华、李建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款;
四、对郝亮、管琛、于秀庆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 万元罚款;
五、对马炬给予警告,并处以 8 万元罚款。
夏东明作为深大通时任董事、视科传媒董事长,组织实施财务造假,在涉案 违法行为中起到主要作用,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情节较为严重,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 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夏东明釆取 10 年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 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 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岀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 场禁入决定。
原文如下: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3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072021 4 号),因公司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 书》(处罚字【2022】125 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现将主要内容公 告如下:
经查明,深大通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深大通和视科传媒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 2015 年 7 月,深大通与夏东明等 8 名浙江视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视科传媒)股东签订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标的资产盈 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深大通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视科传媒 100%股 份,交易作价为 170,000 万元。
2015 年 8 月,深大通与夏东明等 8 名视科传媒股东签订了《〈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标的资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夏东 明等承诺视科传媒 2015 年至 2017 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13,100 万元、16,500 万元、19,800 万元。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于 2015 年 12 月 15 日获得证监会核准,于 2015 年 12 月 28 日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于 2016 年 1 月 21 日完成本次新增股份的登 记手续。深大通将 2016 年 1 月 31 日确定为购买日,自购买日起将视科传媒纳入 合并报表范围。
二、深大通 2016 年、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5 年至 2017 年,视科传媒及其子公司与夏东明开发的浙江普弘文化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弘文化)、杭州君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亭实 业)、杭州棋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棋瑞贸易)、杭州科博纸业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童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九甄选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涟水福之 缘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浙江海纳控股有限公司、杭州海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 江弄口恒祺置业有限公司、宁波旦晨食品有限公司、慈溪徐龙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秀娱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双马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杭州聚富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杭州乾庄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等 17 家客户,签订了 24 份业务合同。
经查,上述广告业务涉嫌虚构。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上述业务回款不 完全或未回款。普弘文化、君亭实业、棋瑞贸易等客户的业务回款来自夏东明或 者其控制的账户。
上述行为导致深大通累计虚增收入 161,644,548.90 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 161,644,548.90 元,其中,2016 年虚增营业收入 96,412,442.87 元,相应虚增利 润总额 96,412,442.87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31.4%;2017 年虚增营业收入 65,232,106.03 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 65,232,106.03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4.5%。深大通披露的《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工商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深大通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 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 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夏东明、管琛、郝亮、黄卫华、李建立、于秀庆等时任董事、髙级管理人员 对深大通 2016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书,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夏东明、郝亮、黄卫华、马炬、李建立、于秀庆等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深大通 2017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书,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夏东明作为视科传媒原实际控制人,时任深大通董事、视科传媒董事长,负 责视科传媒的经营管理,组织实施了财务造假行为,直接导致了深大通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深大通时任董事长管琛,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郝亮,时任总 经理、执行总经理黄卫华,时任总经理马炬,时任财务总监李建立,时任董事、视科传媒副总经理于秀庆未勤勉尽责,未能及时发现视科传媒的财务造假行为,并签署了存在虚假记载的年度报告,涉嫌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 三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一 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责令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 款;
二,对夏东明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德罚款;
三、对黄卫华、李建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款;
四、对郝亮、管琛、于秀庆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 万元罚款;
五、对马炬给予警告,并处以 8 万元罚款。
夏东明作为深大通时任董事、视科传媒董事长,组织实施财务造假,在涉案 违法行为中起到主要作用,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情节较为严重,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 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夏东明釆取 10 年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 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 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岀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 场禁入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传真至我 会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或者当地证 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违规行 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9.5.1 条、第 9.5.2 条、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 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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