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st景峰披露了《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我们认为宝山区的这份《民事判决书》很多地方值得商榷,无论当事人是谁,都会提起上诉。判决主要内容为:①武义慧君与景峰、叶湘武签订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已解除;② 景峰返还武义慧君定金4500万;③ 赔偿武义慧君损失643万。从公告中,我们不难得知,造成景峰无法履约的主要原因是“坤元评估一直未出具公允的评估报告”。如按照公告所述,责任方主要为坤元评估。从判决中,我们并没有看到坤元评估承担相应责任。因此,这份判决对景峰来讲,是有失公允的。我们认为,坤元评估未出具公允评估报告为主要责任方,理应承担武义慧君4500万的定金和643万元损失,同时也应承担景峰相应的损失。因此,景峰上诉是必然的。我们认为在财务报表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列示的4500万定金,应列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公司利润正向增加4500万。举例说明,假如B从快餐店A处下订单订购一份快餐,由外卖平台C接单承运,C从A处取餐后未按要求送至B方。难道B产生的损失不应该由外卖平台C承担吗?